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(第600号)
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》作如下修改: 一、 第十八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,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、薪金性质的所得;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,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。” 二、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,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,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。” 三、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:“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。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 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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